1、在工程预结算编审过程中存在的高估冒算现象很多又相当复杂,有的一份预结算书经审价人员认真审核,核减幅度达到30%~50%,可见其水份之大。审价人员的职责不应仅是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找到解决相应问题的办法。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遵循“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工程预算编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力求在工程量计算上有章可循,严肃认真,不留或少留“活口”,不允许随意“加量”调整,更不允许随意“调量”——随意调整修改定额含量,增加定额损耗。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不断增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2)建立建筑材料价格信息互联网络。使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预结算审核部门与工程材料市场之间融为一体,增强工程材料市场价格透明度。材料价格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信息价作为工程预结算编审时的材料最高限价。信息价范围以外的工程材料由供应方提供实际采购价格、台票装、调试、保养,工程施工单位不可以将这部分材料、设备计入预结算书中套用定额,为采购保管材料、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计入采购保管费。造价编审人员还应掌握工程所需各种设备和材料的安装方法、工艺要求、工序及辅助材料的数量、规格、价格等。
(3)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在招标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应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图,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设计的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和业主要求,图纸表现形式也应规范,应明确标明设计标准、使用材料的名称、品质、数量、规格等。减少活口,避免扯皮。特别是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更应事前明确固定单价所对应的施工工艺、主要材料详细情况等等,便于施工中进行监理核实及审核结算时按实调整单价。
(4)重视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是工程施工企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的整体反映。各种所有制性质的施工企业都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工程审价人员必须掌握并验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看其是否有资质承揽该项工程业务,取费是否符合企业经济性质,是否与取费证书允许计取的项目及标准一致。是否存在挂靠现象。投标人、签约人、预结算编制单位是否为同一单位。
(5)定额管理部门应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定额标准法规。现行定额尚有许多缺项、漏项和不合理的地方,对此,应尽快深入施工现场,搞好市场调查,编制新定额子目,完善不合理定额子项,尽可能扩大定额子目的综合范围,便于快速套价。明确界定土建、工程、修缮、安装定额之间的适用范围,尽量避免交叉、重复,减少重套定额的来源。最好能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使不同预算定额中的相同工作内容的子目基价水平协调一致,免得施工单位预算人员串套定额,就高不就低。
(6) 各级造价管理部门或协会应发挥积极的作用。定期有目的组织工程预结算编审人员进行业务研讨或做专题报告,进行广泛的经验交流与沟通,探讨新材料、新工艺对工程预结算造价的影响,同时统一口径,共同提高工程预结算编审人员的专业素质
(7) 改变目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预结算审核收费方法。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按核减额收取造价咨询费用时能与施工单位所报预结算的质量好坏挂起钩来,比如有的地方规定须结算核减额超过5%以外部分的审核收费由甲乙双方各负一半,这样就能使施工单位预结算人员在编制预结算时有所收敛,避免随意加价。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应不断拓宽知识面,深入施工现场,掌握施工工艺和隐蔽情况,了解工程材料市场行情,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处理审价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标本兼治,这样就能使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在预结算编审过程中,编审人员对设备、材料的确认,应遵循的处理方式:
(1)对《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采用:
对政府与国有投资项目:如无相反证明,优先适用《价格信息》;
对社会工程:原则上无相反证明,优先适用《价格信息》,但考虑《价格信息》发布时间的滞后性,可能与实际成交价格相差甚远,采用建设单位采购、合同预算部门已有的或认可的材料设备价格、或采用建设单位与邀请投标单位对《价格信息》相关材料设备进行上下浮动调整协商的价格。
(2)对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价格处理:
对政府与国有(或占主导)投资项目:首先要进行市场多方询价,报建设单位审核认可,尽量采用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已经审计的相同材料设备价格,即尽量做到“同工程同价”。
对社会工程:进行市场多方询价,报建设单位审核认可。
总之,对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价格处理,编审人员不要想当然,都要有依据支撑,要有痕迹追溯。
3、送审结算编制方式与合同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编审人员应遵循处理方式:
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
第一是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此时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为准。
第二是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此时应看该内容的性质而定,如果该内容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无效,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内容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有效。
第三是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都有的内容但不一致,此时其处理方法类似于第二种情况。
实践中,针对具体工程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1)对政府与国有投资公开招标的项目:
合同结算编制方式优于招标文件的规定,直接认定该条款无效,优先适用招标文件的规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结算方式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结算编制方式优于招标文件的规定,意味着对其他潜在投标人不公平,也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而绝对无效;举例说明:某招标文件规定,对于没有清单单价的项目,参照标底编制方法,对照中标价与标底下浮比例计算综合价格,而中标施工合同约定为对于没有清单单价的项目,施工单位先申报预算,报建设单位审核认可。因这一约定隐含没有下浮比例、建设单位认可即定价的拍脑袋价格,直接认定该条款无效。
对于合同结算编制方式严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形,只要不损害国家或潜在投标人预期利益,约定有效,而且约定必守,此时,优先适用施工合同的结算编制方式。这种情况在实际工程中很少出现。
(2)对社会工程项目
无论合同或补充协议结算编制方式优于或严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以双方最后达成的书面合同或书面协议为准,约定有效,而且约定必守,直接适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结算编制方式。
对于签订有一份用于实际结算履行的、一份用于报建的阴阳二份施工合同的造价司法鉴定项目,处理办法是:
该项目一般为除的国有投资其他的社会项目,一方主张按阴合同结算,一方主张按阳合同结算,原司法审判,有的判“阴” 合同有效,因为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的判“阳”合同有效,因为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合同,现在造价司法鉴定统一为:凡是签订“阴”“阳”合同的,一律以“阳”合同为准,也就是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无论是故意还是无奈的以“阴”合同非法竞争业务、忽视合同效力的行为,均鉴定为无效。
4.对施工联系单、签证单有效性、合理性鉴定问题
对签证有效性,比较容易判定,按施工合同约定,严格执行确认的程序,无相反或足够证据证明,只要欠缺某一签字或手续环节,就鉴定为无效,因为合同约定有效,而且约定必守。
对签证合理性判定,需借助预算人员精湛的专业知识,一方面看定额是否包含,是否属于重复签证,另一方面,需对施工工艺要有全面的了解,比如对从原地状开始的水泥搅拌桩施工止水帷幕,再签大量抽水台班签证,就明显不合理。
对施工合同有效性、分发包、工期、质量等涉及工程造价纠纷的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其他参考原第十章有关说明
4、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审各有那些常用方法?费率取值应注意的问题。
造价咨询公司在接受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委托,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审时常用的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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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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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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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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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产能力指数法、
②资金周转率法、
③比例估算法、
④综合指标投资估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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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概算定额法
② 概算指标法
③ 类似工程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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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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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比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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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比分析法;
②查询核实法;
③联合会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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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点:从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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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各种费率的取值,审计人员不要想当然,
对政府与国有投资项目:深圳六个区可能均不一样,一定要以对应计划部门批复或现有类似的费率为准。
对社会工程:结合具体工程投资规模特点与投资者想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平衡合理取值。
5、在预结算编审中对部分内容算量、套价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问:楼梯计量计价要注意何问题?
答:对与楼板相连的平台或进户平台(即使错层进户平台),无论是结构工程量还是装饰工程量,均按楼板对应计量、计价,其量、价均低于楼梯子目量、价,在工程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审计中尤为适用。
问:楼地面平整场地定额中已包括了建筑物四周的明沟或50厘米以内的散水,若实际施工时不做明沟或散水能否扣除?
答:不扣除,仍按定额计算。
问:地下室能否计算外脚手费?
答:地下室面积可计入综合脚手架。
问:带有暗梁的满堂基础如何正确套用定额?
答:仍套用满堂基础,钢筋按施工图计算。
问:高层建筑工程计算超高费时,凹阳台面积应如何计算?
答:凹阳台面积按其阳台净空面积(包括阳台栏板)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问:外墙为玻璃幕墙,其外脚手架面积应如何计算?其超高费的面积应如何计算?
答:均包括在综合脚手架中,不另计算。超高费按定额规定,其超高费的面积应算至结构的外边线,即不包括玻璃幕墙所占的面积。
问:车行道板如何套用定额?
答:架空的车行道板按设计图纸套用相应的楼板定额;直接接触地面的地下室车行道板则套用相应的地下室底板定额。
问:钢筋砼墙身的暗柱及暗梁应如何计算?
答:不突出钢筋砼墙身的暗柱或暗梁,均应并入钢筋砼墙身计算,套用钢筋砼墙身定额,暗柱或暗梁的钢筋则并入单位工程钢筋总用量内调整。
问: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为甲方指定分包,其主体的外脚手架应如何计算?
答:分二种情况:
一是能利用主体脚手架,总包单位仍按综合脚手架计算,但业主应支付由于分包单位安装玻璃幕墙而引起总包单位不能按期拆除部份的费用。
二是不能利用主体脚手架,总包单位的综合脚手架不能扣除。业主应支付分包单位脚手架费用。
问:带型基础为圆弧形,如何套用定额?
答:按中心线长度乘以断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套用带型基础定额。
问:如何计算建筑物超高人工降效及其他机械降效费用问:如何计算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答:建筑物超高增加费中已考虑降效因素。
问:楼梯档水线(水泥砂浆,块料)分别套什么定额?
答:楼梯档水线是质量要求,一般不另行计算。
6、其他问题及处理方式。
A、可套定额的项目不套定额,而以签证独立费的形式结算,审查时一般处理方式:
(1)按定额执行,或补充相关依据。
(2)签证独立费低于套定额价的,执行签证独立费;签证独立费高于套定额价的,套定额。
(3)如果甲乙双方确认程序合法,并现场签字认可,可按包干价计算。
(4)如果是小而繁杂的项目(如果清理场地、挖树、栽树、拆人行道砖、安装零星水电等),可进行粗略的测算,包干价比测算价低,则不一定套用定额。
B、送审结算的工程量的内容、数量不清楚或与实际工程现场不符,审查时一般处理方式:
(1)按甲方及监理确认的意见办理。
(2)由委托方负责解释。
(3)按工程实际量结算。
(4)请甲方重新确认并说明情况。
(5)对送审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按实结算。
C、部分结算项目将日常用品、办公用品也计入结算书,审查时一般处理方式:
(1)不计入。
(2)在审核说明中说明,对该类项目不出具审核意见。
D、结算书包含工程前期费用,对该类项目不出具审核意见。
(1)属于建设单位费用,在预结算中不予计取。
(2)在审核说明中说明,对该类项目不出具审核意见。
E、预算设有暂定价,结算审查时一般处理方式:
(1)结算时按经建设单位及监理确认的购货合同或发票计。
(2)应由甲乙双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定价,结算时进行价差调整。
(3)按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暂定价结算方式结算。
F、送审结算的部分工程量的内容、数量缺少结算依据而又不能补充依据,审查时一般处理方式:
(1)按甲方及监理确认的意见办理。
(2)请甲方重新确认并说明情况。
(3)经勘察工程现场实现场情况,确实符合送审结算内容,应按实结算此部分造价
本节只编入部分问题的一般处理原则,实际审查时应根据工程的合同订立形式和施工管理程序的规定处理。